義務人有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命其報告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報
告,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
當擔保,而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該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之情形時,行政執行處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惟仍以該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義務
人屆期既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再為合法
之通知,義務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情形,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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