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28-230 頁
私立學校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經循申訴、 再申訴程序,而仍無法排除該教師所認之侵害結果時,自應依其私法契約 之性質,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 申訴決定,僅係教師法為保障教師之工作及生活所特設之救濟程序,並不 影響該爭議事件本質應屬私法爭議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