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600-601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2 款規定,人民陳情案件如係本於同一事由, 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此一答復 僅係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至於機關往後答復之事項是否具行政處分性 質,端視日後陳情人有無提出請求,以及其請求內容暨相對人之處置結果 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