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90-191 頁
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性質上即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並 為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稱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是郵 務機構之送達人員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 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