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係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如 若當事人已確有發函向他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者,因該意思表示不得 撤銷,縱後再有進場施作,或為調解、申訴或協商等行為者,仍不影響此 契約解除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