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 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故懲罰性違約金應以當事人有特別訂定者始足當之。 是以契約明定損害賠償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以總金額為限者, 因履約保證金以扣抵損害總額為限,故屬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