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 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 縱該他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則無撤銷意 思表示之餘地。又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 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 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