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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建上易字第 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69、175、178、449、7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55、58、87-3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8 條
要  旨:
如當事人所主張之上訴理由僅係辯稱可裡用其他區域之互通而讓相關之工
程可得順利同時進行,但因依照專業之技師工會所作之鑑定報告書內明確
指出,其所建議之方法因為包含於施工項目及費用之內,即無法納入審酌
考量時,自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