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既經司法院釋字
第 782 號解釋審究憲政原理及盱衡目前我國退休金儲備狀況,立法機關
為實現分配正義,避免世代對立,導致社會動盪不安,有立法形成自由,
並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就非屬一
次性之退撫給與,因其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尚未完全具體實現,迄該
法施行後始合致之要件事實,自應適用該法計算其退撫給與,無涉法律不
溯及既往原則。機關自得依據該法規定,重新計算公務人員自該法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之每月退休所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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