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妨害投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 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 非暴力之不法手段。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及借用他人名義之方式參與投標 ,藉以符合廠商投標之法定形式要件,並以彼此不為實際上價格競爭之方 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自已該當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