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因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
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自非「身分公務員」,惟其是否屬於「授權公務
員」,則應視該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無依法令從事於公權力行政或攸
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之給付行政事務,且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
與之職務權限者而定,此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指之公務員,不可同
視。倘除了非身分公務員、委託公務員外,且所為亦非關於公權力行政,
或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之給付行政等範疇,與授權公務員有別,而非
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所定之授權公務員,故論以同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法律適用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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