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 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 秘密而言。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 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 成之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故直轄市、縣(市) 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之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