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受刑人及羈押行為人雖可吸菸,但香菸來源、品牌及數量,仍受相當程度 之限制,且必須依規定申購;另外,經准許送與受刑人及羈押行為人之物 品,均應登記於簿冊,監所管理員不得代為私下夾帶、遞送物品。從而, 若監所管理員為受刑人或羈押行為人遞送物品,即屬遞送違禁物品,而違 反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第 47 條、羈押法第 38 條及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