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利用身分圖利者,其所謂對於該事務有無影響力或有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 ,非指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無主持或執行之權責,或對於該事務有無監督 之權限,苟從客觀上加以觀察,因行為人之身分及其行為,或憑藉其身分 之機會有所作為,致使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於執行其職務時,心理受其 拘束而有所影響,行為人並因而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