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地方各級民意代表有議決預算、監督其執行、審核決算報告之權,此亦為 地方民意代表之最重要「職務」。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良性互動 ,每賦予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尤其地方建設補助款,有建議動支之 權,多成慣例,且形式上已具公務之性質,且有公務之外觀,亦屬貪污治 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務」範圍,則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 建議之預算動支,從中收受賄賂,已侵害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及人民之信 賴,仍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