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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8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216、38-1、38-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9-1、159-4、159-5、310、348、376、377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要  旨:
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的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裁
量的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的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此外,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並不悉以
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
罪事實之基礎,並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