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證人除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外,均應令其具結,否則其證言即不具證據 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且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採 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此 外,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有罪之判決書內並應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於理由內記載,此項證據,自係指實際確係存在,就該案卷宗不 難考見者而言,如判決書內所記載之證據,與原卷內容顯不相符,或根本 無此證據者,即其判決基以認定犯罪之根據實際上並不存在,自屬採證違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