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 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 者而言。而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即使由職務上 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