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原審已就相關卷證綜合判斷,而認定行為人確有侵占公有財物行為,並就 行為人抗辯回饋金非屬公用財物一節何不足採,為詳加說明論駁,復行為 人前後二次之侵占公有財物行為,犯罪時間間隔長達一年,而不構成行為 時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之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論事用法要無不當之處,行為人之上訴自難謂有理 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