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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7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5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要  旨:
政府採購案之圍標人縱辯稱同夥與第三人間之圍標協議與其無關,然行為
人與同夥係就相同之工程,分別向不同之廠商進行協議圍標事宜,目的一
致,且其同夥與第三人達成圍標協議後,行為人及其他業者均未與第三人
接觸進行圍標協議,第三人亦順利投標未受攔阻,自堪認行為人與同夥所
為,係屬同一圍標集團成員相互間之行為分擔,自均屬共同正犯。至於第
三人固證稱其未與行為人接觸,亦難資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論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