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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6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159-2、159-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要  旨:
共同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
問共同被告時,當共同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被告犯罪時,就該另一
被告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被告犯罪情
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同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
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 159-1  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