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規定之圖利罪, 與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便民措施如何區分之問題,法律尚無明文規定,然圖 利與便民雖均係予人民利益,但圖利行為並不合法,而便民則係合法給予 人民利益。又便民乃指依法行政,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 之故意,而係於職務內在給予他人方便。故圖利與便民係以有無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 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