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污水廠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收取之設施維護費、系統使 用費等,係以維護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及環境品質為目的,對具有使用產 業園區設施及系統排放污水之共同特定關係之人,徵收一定之費用,收費 所得金錢依同條例第 49 條納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其性質上應屬特 別公課。此等費用之核定及收繳等收取行為,其性質上應屬公共事務。從 事此收取行為之人,係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 公共事務之人,自為受託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