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刑法第 10 條規定之公務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者。又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所謂主管的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 令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有主持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而所稱監督之 事務,則指公務員依據法令之規定,依其職權,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責 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