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 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