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立大學研究所教授,其工作內容為教學研究並非公共事務,自非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所指之公務員;但其針對採購案既負責採購 物品之查訪、機具設備規格明細表之製作、廠商資格標之審查,應就其是 否受大學委託,從事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而具備刑法第 10 條 第 2 項第 2 款之公務員身分詳查究明,否則無論認其有無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均有判決不備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