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 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且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 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此外, 再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要件。此項要件自 應於事實欄內為詳實之記載,然後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始稱 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