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沒收新制施行後,如認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而檢察官於提起公訴 之同時,未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旨,亦未於審理中追加聲 請者,法院即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如檢察官未聲請,法院不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3 項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 程序,對該第三人財產諭知沒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