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證人針對個別問題主張行使拒絕證言權,其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審判 中應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決定,非證人所得恣意而為,亦非謂證人一主張 ,法院即應准許之。至若審判長不察,許可證人概括行使免於自陷入罪之 拒絕證言權,應屬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違法,不因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