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 價關係,始足當之。而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除客觀上應審酌職務 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 情形外,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綜合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