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刑法諭知沒收之標的,於其客體之原物、原形仍存在時,自是直接沒收 該「原客體」;惟於「原客體」不存在時,將發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的情形,此時即有施以替代手段,對被沒收人的其他財產, 執行沒收其替代價額,以實現沒收目的之必要;不因沒收標的之「原客體 」為現行貨幣,或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