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所稱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 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即得當場 改為「議價」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比價」與「議價」之法律定義、招標程序 似不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