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3 期 114-118 頁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 格之競爭,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即為俗稱「搓圓仔湯」。乃指行為人以上 開方法,使參與投標之廠商,不為價格上之競爭。倘若廠商原無參與投標 之意願,係應行為人之請求而參與陪標,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而犯該罪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