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規定,將採購之部分工程分包予其他廠商 代為履行時,該分包廠商若僅與得標廠商訂有分包或複委託契約,並未與 機關簽訂契約,則即使分包廠商就其分包的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 第 3 項規定,應與得標廠商連帶負民事之瑕疵擔保責任,也難認是受機 關直接委託之人,而可當然成為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前段違法限 制圖利罪之行為主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