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里長於里基層工作經費支用核銷單之「村里長」欄蓋用其章於其上,乃 係基於里長之公務員身分,因執行該里公務,核銷相關公務之「工作經費 」,而對其職務上所掌管之事項所製作之文書,自屬刑法第 213 條所稱 公文書無疑,此不因尚須有其他公務員於該類核銷單上之其他欄位蓋章及 其他公務員係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而有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