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審法院對公訴案件所為免訴判決,係在確認國家對特定被告之特定「
犯罪事實」之公訴權不存在。至於是否諭知免訴,係以檢察官起訴所主張
犯罪事實,據以審酌有無免訴事由,法院不另就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有無,
就該事實諭知免訴。故認被告等五人,充其量僅係有無違反行政規則,與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惟原審竟未
究明依地方制度法所通過之桃園縣立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已依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送上級政府及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究此一使用管理要點係否自治規則,仍有可議。此正為被告五人所為是否
構成圖利罪之關鍵,自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原審對此未加究明,即為被
告等五人免訴之判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應認原判決仍有撤
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