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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26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要  旨:
共同正犯雖以複數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但其
等彼此之間,如何具有犯意聯絡,必須以證據證明之。如僅因各方分別之
行為而促成,而無犯意聯絡,仍無依共同正犯論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