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委託公務員」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其就處理委託
機關所賦予從事公共事務之行為,亦屬刑法上公務員。次按在此所謂受託
處理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固不以受委託機關「直接」委託為
限,倘再委託他人處理,該間接受託之他人,於處理受託之公共事務時,
既與原處理該項公共事務之公務員有同一之職權,為保障人民權益及提高
行政效能,法秩序上即應高度要求間接受託之他人依法行政,並負擔特別
保護與服從之義務,當亦屬刑法上之委託公務員。惟無論直接委託或間接
委託,均須有「法律」或「授權命令」之依據,始不失為受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於受任範圍內處理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
務之委託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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