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以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要件。又自治 團體所定自治條例內容,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 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