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其保護法益為 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利益,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行為 人若基於單一圖利犯意,縱以一違背多項不同法令之接續性行為,致使他 人因而獲利,實質上仍屬一罪。另犯罪所得依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前段,倘若就不法所得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即得以估算計價 ,以符實務需求。依立法說明,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只須綜合卷證資料 ,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依據予以認定即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