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係依據監獄行刑法授權制頒,性質上該當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之
構成要件中,所指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85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第 87 條管理受刑人或羈押
被告之規定,亦屬之,故受刑人及羈押被告之香菸來源、品牌及數量,受
相當限制,且須依規定申購;經准許送與受刑人及羈押被告之物品,均應
登記於簿冊,若監所管理員為受刑人或羈押被告遞送物品,即屬遞送違禁
物品,而違反上揭法規命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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