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已屬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則負責採購事務之承辦、監辦人員,如係依法 令服務於國家、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權限者,本有「身分 公務員」之適用。惟倘非依法令服務於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應認係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