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不 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 理採購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 購結果,應均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