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任職於公立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且職務內容非為總務、會計等專業之 人員固有辦理採購,惟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 件,自非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又此類人員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倘所涉亦非攸關 國計民生之事項,應認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另經機關首長指派擔任採 購事務之主驗人,因其既不得為該事務之承辦人,自非政府採購法所規範 之承辦採購人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