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 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 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一罪。又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所規定之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 其所侵害之法益僅屬一個,祇成立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犯之適用。次按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必須與其所採用之證據內容相適 合,否則即屬證據上之理由矛盾,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