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共營繕工程採用比價方式,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功能,以彰顯程序之公 正,並期得以合理、公平之價格發包工程,俾達節省公帑、保障品質之目 的。若採購競價之廠商以「洩漏底價」、「借牌圍標」之非法方法,標得 工程,本即應予以廢標,其中自無任何所謂合法利益可言,故除必要之成 本支出不屬所得範圍外,其餘部分均不能謂為合法利益或合法利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