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6 期 240-245 頁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與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同法第八十七 條第四項之規定相同)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 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該罪 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 促使其他有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 始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