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之行賄罪,其要件係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賄人基於行賄軍墓處公 務員之意圖,假藉資助軍墓處餐會加菜金及修車款等名義,變相給付賄款 予該公務員,其行賄之犯行已堪論定,至於該公務員收得款項後之用途, 乃其個人意思之處分行為,與行賄人已成立之行賄罪責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