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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10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要  旨: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金錢、財
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而對
價關係之存在,應於犯罪事實內明白認定,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
依據,方足資為論罪科刑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