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他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 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如得上訴部分之上訴為不合 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式上予以駁回,對於其他部分自無從併為實體上 審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